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企业参考工资标准的通知
(冀劳社办[2007]78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了逐步解决我省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偏低的问题,根据省政府《关于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报酬权益,促进工资收入增长的意见》(冀政[2007]39号)有关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扩大中等收入比重,促进工资收入增长的精神,现就调整提高企业职工参考工资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调整后的参考工资标准,是在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参考工资标准加快建立工资正常调整机制的通知》(冀劳社办[2004]229号)规定标准基础上,按照提高13%测算确定的。新的工资标准表附后。
二、企业套改新工资标准或者晋升工资应以解决普通劳动者工资收入偏低、增长缓慢,保持合理差距,理顺分配关系为重点,企业高中层管理人员与普通员工收入差距较大的,要体现向普通职工倾斜,正确处理好企业职工工资增长与保持经济发展活力的关系,促进企业经济效益增长。
三、职工套改新工资标准可以采用以级套级的办法,也可以采用在原工资标准基础上加上一定增资量后就近就高套入新工资标准。增资量由企业根据经济承受能力自行确定。企业套改新工资标准后,可以结合实际,安排职工晋升工资。自主确定工资标准的企业,可以参照省确定的增资幅度,自行安排调整工资标准和晋升工资。
四、职工套改新工资标准和晋升工资的方案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后,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按人均100元核增工效挂钩、工资总额包干或工资集体协议工资总额基数,超过100元的由企业从新增效益工资或工资结存中解决,未达到100元的按实际增资额核增工资总额基数。但不得采取只套改档案工资不实际兑现收入的做法。职工套改新工资标准使用省劳动保障厅冀劳社[2002]34号文件统一印制的《河北省企业职工套改工资标准及工资变动表》。
五、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初期工资待遇由企业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自行确定。但职工提供正常劳动情况下,当月支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