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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帮助灵活就业的军队退役人员按照属地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对一至六级残疾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其医疗费用按照民政厅、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印发的《河北省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予以保障。
  (五)关于工伤保险问题。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家和我省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对于未参保的督促其参保。
  军队退役人员原在部队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应当视同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由该用人单位支付费用。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发[2004]193号)与《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GB/T16180-1996)》(2007年3月1日后为《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的主要判定依据基本相同,按照两个标准评定的等级可视为对应。
  (六)关于失业保险问题。失业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在企业工作的军队退役人员应随所在企业参加失业保险,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失业时,符合《失业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因生产经营不正常、长期停产半停产欠缴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在签定补缴协议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为该企业失业的军队退役人员办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有关手续。企业关闭、破产时,要按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优先清偿企业欠缴的失业保险费。无法完全清偿部分,经有关部门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予以核销。
  四、采取有力措施,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的劳动保障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央明确的政策职责分工,认真做好工作,互通情况,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一)加强协调配合。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与当地民政部门沟通协调,做好从民政部门接收复员退伍军人资料的工作。民政部门要以区(县)为单位,将掌握的本地区属于两个“17号文件”范围内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的相关信息资料于8月20日前全部提供给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今后,民政部门在安置属于部分“军队退役人员”范围内的复员退伍军人到企业上岗或自谋职业一个月内,应将其资料提供给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接收到资料后,要进行认真核实,对于情况不清楚的,相关部门要主动配合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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