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积极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就业再就业工作。各地要积极落实相关政策,做好军队退役人员就业再就业工作,对上岗后又下岗的军队退役人员,符合《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实施意见》规定条件的,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
(三)解决基本养老保险接续问题。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安置在企业工作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对尚未参保缴费的,可持有效证明到户口所在地或常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险种分设经办机构的,由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登记记载军龄和其他基本信息。已经参保缴费的,重新核准登记军龄和其他基本相关信息。
对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目前尚未参保缴费或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企业应从领取营业执照次月(不早于1996年1月)起,以职工当年实际工资为基数(不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无法确定当年实际工资的,可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按当年全省企业和个人费率补缴养老保险费,免缴滞纳金,但单位和个人需按省公布的个人帐户记帐率补缴利息。
对处于失业状态,目前尚未参保缴费或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以本人自愿为原则,允许其以自由职业者身份从退役复员(不早于1996年1月)起,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当年全省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的费率补缴养老保险费,免缴滞纳金。但需按省公布的个人帐户记帐率补缴利息。
对所在企业确实困难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可由企业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签订缓缴协议,纳入欠费管理。对困难企业补交所欠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养老保险费时,不加收滞纳金。缓缴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个人缴纳部分由本人缴纳后,劳动保障部门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对企业确实困难无力缴费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协议的,按签订缓缴协议的人数,每人省给予所在市县不低于1000元基金补助,年终核算后列入下一年度全省养老保险基金调剂计划。
(四)关于解决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问题。对已经参加医疗保险的军队退役人员,要按照属地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执行,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
对有单位而没有参加医疗保险的军队退役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由企业按照规定负责解决。同时,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有能力缴费的企业尽快参保。企业解决确有困难及本人和家属无力支付的,应纳入城市医疗救助体系或通过临时救助等办法予以解决。对于关闭破产企业的军队退役人员,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积极筹措资金,先期解决部分退役人员医疗保险参保问题。对困难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采取降低缴费率,不建个人帐户,单建统筹基金的办法,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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