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抓紧清理和完善相关配套法规和政策。
《劳动合同法》在坚持《
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框架基础上,不仅对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经济性裁员、经济补偿金等内容作了补充和完善,而且对用人单位民主管理、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竞业限制等内容做出了新的法律规定。为确保这部法律得到顺利实施,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研究,严格依法对本地区制定的劳动合同地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及时按照法定程序修订或废止;对需要制定配套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抓紧制定,切实搞好现行相关法规政策与
《劳动合同法》的衔接,做到不留死角。各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将本地清理、制定和修订配套法规政策的情况及时上报省厅。
三、大力推进劳动合同签订工作,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指导和管理。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施行,为加强劳动用工的监督管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抓住有利时机,依法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指导和管理,规范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行为。当前要与正在开展的劳动合同签约行动相结合,深入基层指导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职工名册制度,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三年行动计划的落实。各地要结合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建设,组织开展劳动用工摸底调查,全面掌握辖区内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通过建立完善劳动用工信息数据库,及时分析研究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的变化,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宏观动态管理。要与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相结合,大力推进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作。要把规范完善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作为创建和评选的首要条件。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集体协商指导员,通过聘请懂政策、精业务、会协商的专业人士,指导和帮助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工资协议或其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区域性集体协议,保证劳动者合法权益。
四、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力度。加强对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检查,是
《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保障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保证这部法律贯彻实施的重要保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大力加强监察执法工作,将劳动合同签订和解除、工资支付、工作时间等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情况作为执法重点,通过深入开展日常巡视检查和专项检查,认真受理和及时查处群众举报投诉案件,加大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当前要与正在开展的整治非法用工专项行动相结合,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开展
《劳动合同法》的宣传教育,督促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促进劳动用工备案制度落到实处。要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通过加大调解力度以及简化仲裁办案程序、改革庭审方式等措施,切实提高劳动争议处理效率,实现对劳动合同争议的快立、快调、快审、快结,维护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