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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被征地农民社保范围确定
  1、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据同级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征地调查确认情况,按照当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保对象的条件、人数、养老保险费的筹资渠道、缴费比例,并函告市、县国土资源部门。
  2、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须经村(居)委会组织召开村(居)民代表大会或村(居)民大会讨论公示后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确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将核准确定的具体参保人名单及时呈报县(市、区)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三)拟订社会保障措施
  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确定的参保人员名单,按照当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参保人员所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标准和额度进行核算、汇总,填写《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花名册》(表一),并将核算汇总情况函告同级财政部门。
  (四)征地情况告知
  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社保范围纳入征地告知内容,制作《征地告知书》,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和社会保障措施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五)组织征地听证
  在征地报批前,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申请听证的,市、县(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参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涉及社会保障有关事项的,邀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参加。
  (六)拟订说明材料
  完成征地情况告知和组织征地听证工作后,市、县(市、区)政府在呈报征地报批材料时应对最终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的合法性、安置途径的可行性和社会保障情况出具书面说明材料。社会保障情况包括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条件、人数、社保费用的筹集办法、缴费比例、领取标准及办法等情况。
  (七)社会保障措施审核
  报省政府批准征地的,上述说明材料由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填写《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审核呈报认定表》(表二);需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说明材料和审核意见作为必备要件随建设用地报批资料同时上报。
  三、社会保障费用的落实
  (一)当地财政部门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从征地补偿费和土地出让纯收益中,①按照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确定的参保人员名单和劳动保障部门核算汇总的数额,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足额划转养老保险资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费用后,即与被征地农民办理相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按规定将费用记入个人账户或统筹账户;②按照当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规定的比例,提取风险基金,并足额划入风险基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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