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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
(冀劳社[2007]42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等规定,切实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劳动用工秩序,依法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加强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应按本通知要求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通知执行。
  二、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劳动用工备案管理的主管部门。劳动用工备案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中、省直用人单位和在省工商行政管理、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到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市、县所属用人单位及其工商行政管理、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到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三、建立劳动用工备案的内容和要求
  (一)用人单位情况,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职工人数、用人单位地址、区号、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组织机构代码。
  (二)用人单位向社会公开招用人员,应当公布招用简章。招用人员简章应包括用人单位名称、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工作地点、招用人数、职业工种、岗位要求、录用条件、用工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等内容。用人单位的招用简章应在发布前的15日内报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依照有关规定发布。
  (三)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建立职工名册登记制度,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职业工种、劳动合同起止时间等内容,并自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同时办理劳动手册认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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