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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维护外来务工人员职业安全健康权益的意见

  (一)充分利用法律、经济、行政等各种手段,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尤其是对强令外来务工人员违章冒险作业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犯罪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认真贯彻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5号),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组织事故调查,严格事故责任追究,切实维护外来务工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权益。
  (三)完善事故公告制度,定期在媒体公告较大以上事故调查处理的进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发挥警示作用。
  (四)严格监督事故处理决定的落实,定期与有关部门组织对已结案的较大以上事故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包括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情况进行检查,确保生产安全和职业病危害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得到有效落实。
  五、完善经济政策,进一步保障外来务工人员的切身利益
  (一)建立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从事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海上作业等高危险企业要依法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并按规定为外来务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健康受到严重伤害时提供一定的应急补充保障。
  (二)积极配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快对外来务工人员较为集中和安全风险程度较高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外来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进程,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对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予批准。
  (三)努力探索高危行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雇主责任险及密集性用人单位投保公众责任险,逐步建立职业安全卫生与商业保险的联动机制。
  六、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维护外来务工人员职业安全健康权益工作
  各地要结合工作实际,建立维护外来务工人员职业安全健康权益协调小组,负责维护外来务工人员职业安全健康权益工作的指导与协调;要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加强监督指导,及时总结经验,完善配套政策,解决突出问题,创新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进一步探索维护外来务工人员职业安全健康权益工作规律,深化职业安全健康的长效管理。

  二○○七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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