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
(日政办发明电[2006]8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06〕104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防雷减灾工作,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防雷减灾工作的重要性
我市属雷暴活动和雷电灾害多发区,年平均雷暴日数达 29天。雷电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危害地面的物体和人畜,具有突发性、毁灭性的特点,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山东省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加强领导,严格落实防雷减灾责任制,做到任务逐级分解,责任层层落实,努力减少雷电灾害和损失。
二、切实做好雷电天气预测预报和预防工作
各级气象部门要加快雷电监测预警预报业务体系建设,积极开展雷电天气、雷击落区和危害等级、大气电场等雷电监测分析和预报预警业务,加强雷电监测、短时和临近预警预报。通过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不断提高雷电天气的预报预警水平。要充分利用电视、电话、广播、互联网和手机短信等手段,及时发布雷击灾害预警信息,为各级各部门做好防雷减灾工作提供支持,为广大人民群众增强防雷意识、采取避险措施提供帮助。
三、严把建筑工程防雷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关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加强防雷设施建设作为预防雷电灾害的基础性建设,认真落实各项防雷安全措施。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场所、计算机信息系统、广播电视系统和学校、宾馆、车站等人口密集场所以及微波站、卫星地面站等弱电设施、易遭雷击的设施,必须按照防雷设计规范要求安装防雷装置。防雷工程设计文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雷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经气象部门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从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气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接受气象主管部门的监督。各级气象部门要加强辖区内防雷装置安装情况的监督检查,参与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对重要场所的防雷装置要进行分阶段检测,未经气象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的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