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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外来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外来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7〕2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外来务工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甬党〔2007〕1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外来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完善外来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一)加强企业工资支付保障的日常管理工作,深化企业工资支付信息网络和信用、通报制度(简称“一网络、两制度”)建设,建筑业企业要推行维权指示牌、工资卡和考勤卡的“一牌二卡”制度。
  (二)继续落实建筑企业欠薪保障金和各级政府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认真贯彻实施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有关办法,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
  (三)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工商等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宁波市三类企业人工工资支付保障办法》,进一步扩大欠薪保障工作覆盖面,切实维护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合理确定和提高外来务工人员工资水平
  (一)要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外来务工人员正常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压低外来务工人员工资水平。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推动、指导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制定相关岗位劳动定额的行业参考标准。用人单位要根据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其法定工作时间、劳动定额和计价报酬标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支付加班工资的规定,不得以外来务工人员自愿加班为由违法加班或拒付加班工资。进一步规范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行政许可,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且采用计件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外来务工人员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在日法定工作时间以外、休息日和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和300%支付工资。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企业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措施,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工作时间和安排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和300%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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