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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通知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通知
(池政办〔2007〕7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3部门《关于开展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07〕41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能繁母猪保险工作政策性强、覆盖面广,关系到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和广大养殖户的切身利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把此项工作当作一项政治任务抓紧抓实抓好。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尽快成立领导小组,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确定专人负责。各地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深入宣传能繁母猪保险的重要作用以及国家扶持政策,鼓励广大养殖户(场)积极参加保险,为推动能繁母猪保险工作营造良好环境。

  二、明确目标。9月份,市财政、市农委、人保财险池州分公司要完成对符合保险条件的能繁母猪摸底登记和保险宣传发动、调研工作。在10月份完成能繁母猪承保工作。11月中上旬,市财政、农委、人保财险池州分公司组织人员对全市能繁母猪保险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督查,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

  三、落实责任。每头能繁母猪保费为60元。其中:中央财政负担保费总额的50%,省财政负担21%,市政财负担5%,县(区)财政负担4%;养殖户负担20%。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配套资金,设立专户,加强保险资金监管。实行按实补贴,一年一结的结算方法,按保险进度及时足额拨付到人保财险公司,补贴资金有结余的,人保财险池州分公司各经办机构要全额上缴财政部门;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与财政、人保财险公司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摸清符合保险条件的能繁母猪具体数量及分布情况并登记建册,统一能繁母猪保险标识。协助人保财险公司各经办机构完成对存栏达30头以上的养殖户(场)集中保险工作。对存栏30头以下的散养户,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统保,具体由各乡镇、街道畜牧兽医机构负责相关代理工作,统一投保、统一收费,统一打耳标,并及时将保费交当地人保财险公司经办机构,做到应保尽保,承保率达100%。同时,要认真落实各项防疫措施,及时诊断重大疫病,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要积极协助人保财险公司做好查勘理赔工作;人保财险池州分公司要会同市财政、市农业等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下发各地。要加强对各乡镇、街道畜牧兽医机构人员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专业素质。要建立健全服务网络,规范业务流程,为养殖户(场)提供高效便捷的保险服务。要及时做好出险后的查勘定损理赔工作,认真履行保险合同义务,在达成赔偿协议后的7个工作日内赔款必须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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