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要求;
2.符合地方产业规划、产业政策及其对投资项目和终端产品深加工的要求;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设计和水土保持方案获得批准;
4.环评报告获得市级以上环保部门批准;
5.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获得批准;
6.获得安全监管部门批准的准许进行生产的文件;
7.采矿权人具备技术开发、生产条件及相应的加工能力和资金实力;
8.对依法开采、科学利用、安全生产、矿山环境保护、达规达产、治超限载等的承诺。
(十四)采矿权延续、转让和变更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上述第十三条新设采矿权具备的条件;
2.无占而不用、优质劣用行为;
3.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相符、达到规定生产规模;
4.不属资源整合对象、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5.采矿权价款已按规定缴清;
6.矿山环境破坏已恢复治理或已缴纳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7.不影响矿业产业化规划实施。
(十五)规范采矿权出让管理。
新设采矿权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向市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市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国土资源局)牵头组织市发展改革、经济、环保、安全监管、林业和水务等部门实地联合踏勘,提出建议报市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审评。审评通过的,根据各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由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和要求办理。
采矿权延续、转让和变更的,由矿业权人按规定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并附环保、安全监管、经济、水务、交通、建设等部门意见,报经市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审评后,由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办理。
属省以上管理、审批、发证权限的,履行上述程序后,按规定办理。
四、推进地质勘查,增加资源储备
(十六)充分利用国家、省有关政策,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矿产资源调查、勘查项目资金,开展公益性矿产资源调查、勘查,鼓励依法开展商业性勘查,多方寻找接替资源。
(十七)组建国有矿业投资公司,作为资源加工型项目招商引资平台和矿业产业化实施载体,从事矿业产业化资源的勘查、整合和市场运作,依法有偿整合矿权,增加政府资源储备。重点是收储勘探投入风险小、资源赋存好的优势非金属矿产资源;到期达不到规定的勘查程度,不予办理延续、变更登记的探矿权;不符合最低生产规模、按整顿整合要求,不予延续登记的采矿权,及可深加工、具有一定规模的优质优势产业化资源采矿权。
(十八)争取部、省支持,引进当代先进科学技术,开展贵池、东至、青阳多金属成矿带攻深找盲研究,加强深部找矿工作,探明资源储量,为矿业产业化提供金属矿产资源储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