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市矿产资源整合实施方案确定的矿区:贵池区墩上白云岩矿区、涓桥大官山石灰岩矿区、里山建筑用石灰岩矿区、棠溪乡石门方解石矿区、梅街源溪方解石矿区、姚街-黄山岭石灰石矿区、东至县高山石灰岩矿区(具体见附件二)。
3、其它类型资源整合的矿区:优质劣用、生产工艺落后、生产规模小于规定最低生产规模的矿山;布局明显不合理、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属同一矿床或同一矿体连片开采的小矿密集区;露天开采原矿且产业化资源利用率不高、非深加工的矿山企业;其它依法需要整合的矿区。
(八)整合后的矿山必须是独立的采矿主体,须重新编制矿山开采设计和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按要求编制包括采、选、冶及深加工内容的项目申请报告,并按规定实施。设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规定的开采规模要求,严禁“一矿多开”的假整合。
(九)整合期间,国土资源部门对整合地区范围内及其毗邻地区暂不新设矿业权,不再受理未按整合方案完成整合任务的矿山变更矿区范围和延续的申请。按照实施方案被列为整合对象但不愿参加整合的矿山,其有关证照到期后,国土资源、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不再为其办理相关证照延续、变更手续,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依法收回纳入整合范围。
(十)对整合后仍达不到生产规模和生产工艺要求的矿山,国土资源、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不得再为其办理年检手续和有关证照延续、变更手续,并依法予以关闭或收回。
(十一)各县、区人民政府是实施矿产资源整合的责任主体。对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区,按照“先整后设”的原则,暂停受理其矿权设立申请,并追究有关县、区政府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对整顿成效显著、整合任务超额完成的县、区,按实际关闭矿山个数实行“以奖代补”,并对其依法关闭或有偿收回的矿山在重新出让时,提高矿权价款分配比例。
三、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的设立、延续、转让和变更
(十二)按照储量规模与生产规模及企业服务年限相匹配的原则,对新设采矿权实施资源储量配额管理。根据矿业产业化的要求,对资源储量规模小矿(含小矿)以下、生产规模小于20万吨/年(其中普通建筑石料矿为10万吨/年)的非金属矿不再新设独立的采矿权。
(十三)新设采矿权(含探矿权转为采矿权),除提交申请书和矿区范围图、资质条件证明、设立矿山企业批准文件外,必须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