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法注销或收回超期未达法定条件的矿权。对已经出让的采矿权,在一年内未办理好《采矿许可证》的,或已办《采矿许可证》的中型规模以上矿产资源在二年内、小型规模以下矿产资源一年内未按环保、安全及生产工艺要求开工建设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注销其采矿许可证;投产二年仍未达到经批准的矿山开采设计方案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或收回其采矿权。
对已经出让的探矿权,探矿权人不按期施工、圈而不探、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或未按照勘查设计施工的,不得通过年检和办理延续登记或转为采矿权,直至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
(四)加大矿山车辆超载超限行为源头治理。根据需要,将现有的全市矿产品集中出口地“矿产品计量点”改为“限超限载计量点”,同时按规定适当增设若干新的“限超限载计量点”,综合执法,加大对矿山车辆超载超限行为的治理力度。自2007年起,凡为超载超限运矿车辆提供矿产品的矿山企业,被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超载超限处罚累计达三次(含三次)以上的,由治超执法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责令进行整改,并结合采矿许可证年检进行检查验收。
(五)严厉打击无证探采和非法转让行为。各级国土资源、安全监管、环保、工商、公安、供电等部门要建立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对现有矿山企业定期开展联合检查,依法严厉打击无证探采、越界探采、以采代探等非法探采行为,严防违法违规行为反弹。扎实开展“三查”回头看,严肃查处违规转让、炒作矿业权等商业投机行为。对屡查不改、情节恶劣的,依法吊销矿业权证。对典型案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六)督促自查自纠。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督促所属矿山企业对所存在的问题,立即进行自查自纠,并作出相应承诺,于2007年10月底前,切实整改到位。
二、加大资源整合力度,促进矿业产业化
(七)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以大并小、以优并劣”、“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统筹兼顾、公开公正”和“依法行政、适当补偿”的原则,根据不同矿种,分别采取行政收回、合并重组、市场运作等方式,对下列类型的矿区和矿权实施整合:
1、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方案确定的矿区:贵池区唐田乌石山水泥灰岩矿区、东至县香隅石灰岩矿区 、青阳县陵阳来龙山方解石矿区、城东方解石矿区 、杨田方解石矿区、蓉城长龙岗4#段白云岩矿区(具体见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