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资源整顿整合规范矿产资源管理的实施意见
(池政〔2007〕9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矿产资源的永续利用,加大矿山环境保护力度,实现矿产资源宏观调控,推进我市矿产资源产业化进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8号)、《
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05〕64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安徽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07〕33号)、《池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加快非金属矿物深加工及应用产业发展暂行规定的通知》(池政〔2007〕4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巩固整顿成果、调整矿业布局、优化资源配置、推进产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的总体目标和“矿业换产业、资源配项目”的总体要求,现就推进全市资源整顿整合,规范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全面实施矿业权治理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一)巩固和扩大矿山清理整治成果。凡属国省道、铁路、高速等重要交通干线可视范围内、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地质灾害危险区、重要的水源地保护区、河道沿线一定范围内、生态环境不可恢复利用的地区等禁止开采区内以及限制开采区内未达到规定条件的矿山,由县、区人民政府依法于2007年12月底前予以关闭。
(二)依法关闭不符合环保、安全生产要求的矿山企业。对经整改后,仍然破坏环境、污染严重、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以及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矿山企业,分别由环保、安全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于2007年10月底前予以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