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政府和各部门及敏感行业要针对气象灾害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及时制定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要将乡村和社区气象灾害防御纳入政府管理职能,组建设立进乡村、进社区、入庭户相对固定的气象灾害防御信息员队伍,加强相应的知识培训;要加快制定气象灾害保险和再保险相关政策与机制。
要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统筹规划。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风险普查和区划工作,建立气象灾害风险数据库,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明确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措施,统筹规划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设施和避难场所等应急工程建设,切实提高气象灾害的综合防御能力。气象部门要依法开展对城市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工程建设、重点领域或区域发展建设规划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有关部门在规划编制和项目立项中要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气候变化对重要设施和工程项目的影响。要不断强化气象灾害防灾减灾基础建设,要按照国家规定的防雷标准和设计、施工规范,在各类建筑物、设施和场所安装防雷装置,并加强定期检测。要充分开发空中水资源,组织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努力缓解城乡生活、工农业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用水紧张状况。要高度重视因气象因素引发的山洪、滑坡、泥石流等次生衍生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查险排险。要加强人工增雨、防雷、防汛抗旱等各类气象灾害防范应对专业队伍和专家队伍建设,改善技术装备,提高队伍素质。
要努力完善气象灾害防御保障体系。要深入开展气候变暖及其引发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对水资源、粮食生产、生态环境等的影响评估和应对措施研究,着力提升气象灾害监测和预报技术的自主创新能力。要加快《宁波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立法进程,促进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要进一步完善气象灾害防御投入机制,加大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发布、应急指挥、灾害救助及防灾减灾等方面的投入力度。要推进宁波市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与应急系统工程等重点项目建设。
三、高度重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切实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的组织与管理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气象灾害应对工作的协调联动,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依靠科技、依靠法制、依靠群众,形成合力。要加快我市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切实增强对各类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综合防御、应急处置和救助能力,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要加强气象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要不断创新和拓展全社会防灾减灾科学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机制与平台,加大气象科普和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力度,深入普及气象防灾减灾知识。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利用气象、教育、新闻等资源,建设气象科普教育基地,加强全社会尤其是对农民、中小学生的防灾减灾科学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在气象灾害多发区、易发区要组织群众广泛参与的防灾避灾演练。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全社会气象防灾减灾意识和公众自救互救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