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苏煤安办[2007] 27号)
各煤矿企业:
现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7]44号)转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学习,并根据本单位煤矿建设工程的具体情况,严格梳理在建项目,切实贯彻落实文件的要求。
新建、扩建的煤矿建设工程,应严格按照《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原国家局令第6号)执行;改建煤矿改建项目的定义按照本次转发的文件进行界定,改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按照省局《关于印发〈江苏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监察补充规定〉的通知》(苏煤安[2006]12号)执行。
对违反规定的煤矿建设工程,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和徐州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将依据《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特别规定》进行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