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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担保机构备案及工程担保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十三、专业工程担保机构应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用于担保责任的履行。风险准备金提取标准:

  (一)按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风险准备金,计入经营成本;

  (二)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计入经营成本;

  (三)按不低于税后利润20%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

  十四、取得备案资格的专业工程担保机构除开展投标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付款担保四个担保品种外,鼓励开展其它类型的工程担保品种,开展新的担保品种前应向备案管理机关提交新工程担保业务的合同、保函格式。

  十五、从事工程担保业务的专业担保机构应加入行业协会,接受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加强业务培训,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确保工程担保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十六、建设工程依法进行招标时,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担保方式、工程担保额度及担保有效期。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审查招标文件中涉及工程担保的条款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十七、实行保函集中保管制度。发承包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后,办理承发包合同备案时提交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经确认后,保函原件由工程担保业务主管部门实行集中保管。凡未按规定提供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合同备案和施工许可。未经备案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无效。

  十八、工程担保业务主管部门应对保函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查核实。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提供虚假担保资料或虚假保函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该行为记入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并可以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十九、保证人提供的保证方式应当是连带责任保证。尚不能办理房地产反担保抵押登记手续的地市,可暂以一般保证形式过渡。保证人应当建立健全对被保证人和担保项目的保前评审、保后服务和风险监控制度,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保证人对于承保的工程项目,应当有效地进行保后风险监控工作,定期出具保后跟踪调查报告。

  二十、工程担保保函应为不可撤销保函,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前,除因主合同终止执行外,保证人、被保证人和受益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撤保。

  二十一、工程建设单位依承包商履约保函向保证人提出索赔之前,应当书面通知施工单位,说明导致索赔的原因,并向保证人提供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单位对索赔理由的书面确认。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单位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对建设单位的索赔理由进行核实并说明理由。

  二十二、施工单位依业主工程款支付保函向保证人提出索赔之前,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保证人,说明导致索赔的原因。建设单位应当在14天内向保证人提供能够证明工程款已按约定支付或工程款不应支付的有关证据,否则保证人应该在担保额度内予以代偿。

  二十三、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主合同义务已实际履行完毕,应当分别凭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款支付情况证明或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文件以及由工程担保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保函收讫证明原件,由保函受益人到工程担保业务主管部门分别取回保函原件,退回保证人。

  二十四、在保函有效期届满前,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三个月以上,或建设工程未完工但工程承包合同解除,需要解除担保责任的,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经协商一致,应当凭双方中止施工的协议、中止施工的情况说明或合同解除备案证明,到工程担保业务主管部门取回保函原件,办理解除担保手续,恢复施工前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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