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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担保机构备案及工程担保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二、为培育我省专业工程担保机构,促进工程担保业务的顺利实施,对从事工程建设担保业务的专业工程担保机构的注册资金作以下调整:在同一区域开展工程担保业务的,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工程担保业务的,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省外进豫开展工程担保业务的,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三、从事工程建设担保业务的专业担保机构应具有以下专职专业人员: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高中级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6人,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6人,具有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人,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人,具有律师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人。

  四、专业工程担保机构办理备案时,除《河南省建设工程担保机构和担保合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要求提交的资料外,还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两份):

  (一)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二)企业为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三)同意开展工程担保业务的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四)业务流程及工程风险控制制度;

  (五)兼营工程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须提供其它担保业务的在保余额和代偿情况说明。

  五、备案管理机关收到专业工程担保机构报送的备案资料后,定期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备案单位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及担保能力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备案管理机关依据评审报告,对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登记,并向社会公布。

  六、专业工程担保机构只能从事工程担保业务,不得从事工程担保以外的其它担保业务。

  七、省外担保机构在本省开展工程担保业务的,须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并经本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后领取《营业执照》,从业专职专业人员应达到备案应具备的条件。

  八、省外进豫和兼营工程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按其最大允许保函限额缴纳赔付保证金,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担保行业协会实行专户存储管理,用于保护索赔权利人。

  九、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工程担保业务的专业担保机构应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并在当地设立办事机构和配备相应专职专业人员。

  十、建立工程担保信息统计分析制度。专业工程担保机构备案后,每季度应向备案管理机关及工程所在地工程担保业务主管部门报送业务经营情况报表、发生代偿项目代偿报告、追偿报告。对于担保余额超出担保能力的,限制其出具保函或要求其做出联保、再担保安排。

  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将上一年度的营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有关报表报送备案管理部门。

  (一) 机构情况表;

  (二) 业务统计表(见附表);

  (三) 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其他会计报表);

  (四) 发生代偿的担保机构需提供代偿报告及追偿报告;

  (五)兼营工程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须提供其它担保业务的在保余额和代偿情况说明(见附表);

  (六)涉及担保风险事项,需要向备案管理机关报告的有关材料。

  十一、每年度备案管理机关对专业工程担保机构上年度经营业绩和备案情况、专职专业人员到位情况、担保能力进行考核、评审。考核不合格的担保机构,取消备案。

  十二、专业工程担保机构的资金管理、运用,应当遵循稳健、安全、流动性原则,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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