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担保机构备案及工程担保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豫建建〔2007〕61号)
各市建委、南阳市房管局、许昌市房管局: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担保制度建设,规范建设工程担保行为,严格工程担保管理及机构备案程序,依据《
建筑法》、《
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建设部《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建市字〔2006〕326号)的规定,结合本省情况,在《河南省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试行)》(豫建建〔2006〕18号)、《河南省建设工程担保机构和担保合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豫建建〔2006〕233号)的基础上,制定了《河南省建设工程担保机构备案及工程担保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做好监管工作。
一、各省辖市在推行工程担保工作应坚持“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政府推进与行业自律相结合,政策性引导与市场化操作相结合,培育市场与扶优限劣相结合”的原则,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结合信用体系建设及实际情况,积极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确定工程担保业务管理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工程担保工作的管理办法,明确工程担保推行范围、方法、品种、额度、管理措施等内容。
二、各省辖市工程担保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工程担保保函的集中保管、工程担保信息的统计分析以及对索赔处理的监管。
三、已经备案从事工程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要在今年9月底以前,将下列材料报送备案机关备案。逾期不报的,将取消其从事工程担保业务的资格。
(一)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二)企业为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三)同意开展工程担保业务的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四)业务流程及工程风险控制制度;
(五)兼营工程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须提供其它担保业务的在保余额和代偿情况说明。
四、为保证工程担保市场的规范运行,保证建设资金的合理使用,已备案兼营工程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要将工程担保业务逐步分离,成立专业工程担保公司。过渡期限截止到2007年年底。过渡期间,只允许开展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商付款担保。
五、建立工程担保业务统计分析制度。每季度各省辖市应向省建设厅报送各地工程担保业务经营情况报表(见附件)、发生代偿项目代偿报告、追偿报告。一季度工程担保机构业务经营情况报表,请工程担保机构于5月10日前报送省建设厅及工程所在地工程担保业务主管部门。上报以上报表时,连同电子报表一同上报。省建设厅电子信箱为:Email:jgc@hnjs.gov.cn。
附件:1.河南省建设工程担保机构备案及工程担保管理实施细则
2.工程担保业务变动明细表
3.工程担保业务在保项目明细表
4.兼营的其他担保业务在保项目明细表
5.工程担保机构年度情况登记表
6.工程担保业务年度统计表(略)
7.建设部关于印发《
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略)
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1
河南省建设工程担保机构备案及工程担保管理实施细则
一、凡在本省从事工程担保业务的专业担保机构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完成后方可从事工程担保活动。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地工程担保活动及担保机构按本办法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