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局关于在重庆观音桥市场有限公司盘溪蔬菜批发市场实施蔬菜准入制度的函
(渝农发〔2007〕6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委、局),新疆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确保农产品消费安全,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我局决定从2007年11月1日起,在重庆观音桥市场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盘溪蔬菜批发市场(简称“重庆盘溪蔬菜批发市场”)实行蔬菜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届时进入该市场销售的蔬菜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现就有关事宜函告如下:
一、凡进入重庆盘溪蔬菜批发市场的蔬菜,必须具备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出具的产地证明。
二、持有蔬菜产地证明,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检入市销售:
(一)持有加盖蔬菜生产单位鲜章的有效期内无公害农产品或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认证证书复印件,产地、产品和证书三项相符的;
(二)持有加盖蔬菜生产单位鲜章的省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报告复印件,产地、产品和检测报告三项相符的。
三、对不符合免检入市销售条件的蔬菜,实行入市登记、现场检测制度。现场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检测不合格的禁止在重庆盘溪蔬菜批发市场销售,并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同一业主,其蔬菜连续三次抽检不合格的,取消该业主在重庆盘溪蔬菜批发市场的经营资格;来自同一产地的蔬菜连续三次抽检不合格的,其产地的所有蔬菜六个月内禁止进入重庆盘溪蔬菜批发市场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