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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通知

  二、依法规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一)规范行政程序,依法加强拆迁管理。各级拆迁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条例》关于房屋拆迁许可、延长拆迁期限、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程序和时限的规定,提高行政行为的公信力。对拆迁中属于拆迁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根据拆迁当事人双方的协议处理,政府原则上不予干预。
  (二)加强计划管理,适度控制拆迁规模。各级政府要按照《条例》规定,根据城市规划和经济发展实际,组织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拆迁安置房屋年度建设计划,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实施拆迁,严禁随意扩大拆迁规模和范围,从总体上适度控制拆迁规模。确因公共利益需要调整计划内拆迁项目的,应当在本年度批准的拆迁规模内调整,并按规定重新报批。
  (三)依法规范拆迁评估行为,切实保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要提高对城市房屋拆迁评估重要性、规律性的认识,认真做好评估市场管理。各级拆迁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评估机构的信用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引导拆迁当事人选择信誉好、实力强的评估机构承担拆迁评估业务。要按照《条例》规定,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切实杜绝拆迁单位与评估机构恶意串通、随意压价、评估程序不规范、救济渠道不完善等现象,依法规范拆迁评估行为,加快培育健康有序的拆迁评估市场。
  (四)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有效审核与监管,是加强拆迁管理,更好地保护拆迁当事人,特别是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各级拆迁管理部门要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把拆迁许可关,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不到位的项目,不得核发拆迁许可证。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审核与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并力求方便被拆迁人使用。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及拆迁管理部门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五)加强执法检查,维护拆迁秩序。各级要以《条例》的贯彻实施为契机,组织力量开展城市房屋拆迁执法检查,坚决查处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对擅自扩大拆迁规模、无证拆迁、行政不当介入拆迁、滥用强制措施、违规评估等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查处,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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