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通知
(日政办发明电[2007]5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已于2006年9月29日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并于12月1日起实施。
《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为贯彻落实好
《条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泛开展学习宣传
《条例》活动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责任感,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开展
《条例》的学习宣传活动。各级拆迁管理部门要把
《条例》列入执法培训的重要内容,使执法人员对
《条例》立法背景、意义、内容以及具体操作等方面,有全面深刻的认识,准确把握
《条例》精神实质,确保在拆迁管理中正确地实施
《条例》。要组织各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拆迁单位认真学习
《条例》,提高依法拆迁的自觉性。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各种新闻媒介,向广大被拆迁群众和城市居民宣传
《条例》,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各级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努力营造学习、宣传、贯彻
《条例》的浓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