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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天然气有关价格的通知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天然气有关价格的通知
(宁价工[2007]320号)


各区、县物价局,各天然气经营单位:
  为抑制工业项目用天然气过快增长和汽车用天然气的盲目发展,缩小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的价格差距,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2007]301号)和《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电传[2007]26号)通知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化肥用气、居民用气及通过城市燃气公司供应的除工业用户外的其它用户的销售价格不调整。
  二、工业用气销售基准价格由2.3元/立方米调整为2.75元/立方米,上浮幅度15%保持不变。
  三、为引导车用天然气合理消费,按照与90号汽油零售基准价格不低于0.75:1的比价关系,车用天然气的销售价格为3.28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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