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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农民工工作的指导意见


  要强化企业培训农民工的责任,对于施工企业招用的农民工没有经过培训的,在上岗前,必须依照规定进行培训,培训费用由施工企业承担。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建筑面积或工程造价达到一定规模的工程项目,依托施工现场设立农民工业余学校,由工程项目承包企业负责组建,悬挂“××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标识并组织农民工参加教育培训,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企业要积极配合总承包企业,建设单位也要对农民工业余学校的建设予以支持。农民工业余学校的师资队伍主要由企业负责人、技术管理人员和高技能人员以及各类建设技术(培训)学校(中心)的师资等组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农民工业余学校的创建情况,作为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优质工程评选的重要指标。

  六、切实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权益

  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施工企业必须按规定为农民工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强化施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的主体责任,对新招用的农民工须告知劳动安全、职业危害事项,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的农民工要进行专门培训、持证上岗。要在农民工中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开展预防保健、健康体检等活动。按照《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的要求,合理设置施工现场宿舍、食堂、饮水、淋浴、卫生等基本生活设施,积极做好农民工的饮食卫生和防暑降温、防疫等工作。施工现场应为农民工设置办公室、宿舍、食堂、厕所、沐浴间、开水房、文体活动室、密闭式垃圾站(或容器)及盥洗设施等临时设施,食堂应设置在远离厕所、垃圾站的地方,农民工居住区必须与生产区隔离并应符合安全、消防要求。区域内配备满足需要的消防器材或消防水池工具等。施工现场必须建立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管理和检查制度,分区分责,责任到人,并应做好检查记录。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严防重大职业安全事故发生。

  七、依法维护农民工各项社会保障权益

  在当前建筑产品价格仍然执行标准定额取费的情况下,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业内“社保费”实施统一收取和管理,是为社会统筹提供保障,是我国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的特定产物,是推行社会保障制度的有力助手和有效手段。我省的建筑业从业人数超过400万人以上,这么多的从业人员,其养老、医疗、工伤等问题如不得到妥善解决,没有强有力的社会保障作后盾,势必会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实行“社保费”统收这一改革措施对规范和完善建筑企业养老保险金来源的筹集工作、保证社会和建筑业的稳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建筑业作为吸纳就业人数较多的行业,在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要求上,在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尤其是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方面负有重要的职责。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重点项目、旧城改造、开发区工程建设等方面“社保费”的收缴工作力度,明确工程建设各方权力义务,规范“工程造价”概念,确保“社保费”不能因“单列”而从合同价中分离,解决“社保费”减免等不规范行为侵害企业和职工权益。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社保费”的统一管理不可削弱,要重点在改革完善、加强管理等方面下工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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