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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农民工工作的指导意见

  二、采取措施确保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建筑业企业对于农民工和其他职工要实行“同工同酬”,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推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向农民工支付工资。对实发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或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要责令限期改正。对发生拖欠行为的建筑业企业,要责令其向农民工加付被拖欠工资一定比例的赔偿金。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采取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等措施予以制裁。

  三、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各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基础上,引入激励机制。对在三年清欠工作中无拖欠行为或解决拖欠问题较好的施工企业,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收缴上进行差别化管理,降低收缴比例或采取核准一定的数额应急押金后不再按项目进行收缴。要扩大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覆盖范围,省直管项目、各级重点项目以及各类开发区的建设项目,都要实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

  各市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受理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上访投诉案件的工作制度,严格落实各市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拖欠案件和上访投诉问题督办解决的责任,确保投诉案件得到及时处理,避免出现群体上访事件的发生。要创造条件,鼓励、引导和帮助农民工更多地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

  四、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

  按照建设厅、省工商局、省地税局联合出台的《关于发展我省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和培育建筑劳务分包市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豫建建〔2004〕115号)要求,放宽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条件(可分三年达到资质标准),扩大劳务企业在部分专业上的承包范围,同时将劳务企业审批权限下放到各省辖市建委(局)。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简化受理、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做到随时受理,随时审批。各市对建筑劳务分包市场的建立和发展,要明确的规划,采取目标管理,积极探索和培育建筑劳务分包市场。为规范建筑市场和劳务分包行为,逐步规范和取消零散用工行为,保证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创造条件。

  五、加强建设领域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按照《2004-2010年河南省农民工培训规划》和《中共中央统战部、建设部关于实施“温暖工程李兆基基金建筑业农民工培训”项目的通知》(统发〔2007〕7号文,简称“温暖工程”)精神,积极开展农民工培训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建筑业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指导,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培训补贴资金的发放、项目管理以及验收工作。要加强“职工教育经费”的收缴和使用管理,对未履行培训义务的企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或经当地人民政府授权,对其采取“职工教育经费”强制提取,用于政府组织的免费培训工作。要积极探索“劳务输出地培训输出,劳务输入地注册使用”的农民工培训使用的有序管理模式,解决农民工培训工作的“瓶颈”问题。要加强建筑劳务输出基地的培训基地建设,完善教学设施,充实师资力量,做好建筑劳务输出的组织、管理、协调和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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