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的实施意见
(巢政办〔2007〕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开发区管委会:
为改善矿山生态环境,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推进滨湖旅游城市建设,现就加强我市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的重要性
我市矿业开采历史悠久,矿产资源开发为地方经济发展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是,无节制地随意开采,不仅严重破坏了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而且留下了许多重大的地质灾害隐患。全市现有持证开采的矿山582座,废弃矿山数百处。近两年来,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市开展了矿业秩序集中整治工作,关停了一批主干道两侧、旅游风景区范围内的露天采石场,但矿山生态环境尚未得到有效改善。
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促进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必然要求,是建设滨湖山水旅游城市的重要内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建设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高度,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的重要意义,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切实抓好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
二、加强矿山生态环境规划和治理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要以规划为龙头。各县、区政府要结合本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历史和现状,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破坏情况摸底调查,于年底前上报《各县区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面积调查统计表》(见附件)。在调查统计的基础上,着手编制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规划,分年度安排好矿山治理计划。按照先易后难、因地制宜,重点治理城市周边、主干道两侧可视范围、风景区内的废弃矿山,使生态环境破坏状况得到初步恢复治理。同时,要坚持开采与恢复治理同步进行的原则,自2008年起,所有在采或新设矿山企业,在办理矿业权年检时,必须同时提交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规划和实际进度表,并完成当年恢复治理任务才能予以年检,否则不予年检。
三、严格执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