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城市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巢政办〔2007〕44号)
居巢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开发区管委会:
《巢湖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巢政〔2005〕27号)经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进行了修订,为切实做好城市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进一步规范操作,明确职责,确保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程序
(一)成立工作小组
从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区劳动保障局、被征地街道办事处抽调人员,组成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小组,以宣传政策、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和汇报处理。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劳动保障局作为共同召集人,全过程参与征地参保工作,审查参保对象。
(二)参保对象审定
城市规划区内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在土地征用手续完成后,要确定符合条件的参保对象,交工作小组对参保对象名单、土地承包合同、户口簿、领取征地费用的凭据等资料进行就地审查。确定的符合条件参保对象,由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张榜公示7天无异议后,交居巢区劳动保障局为其办理参保手续并建立档案。
(三)参保资金征收
1、政府出资部分,按照《巢湖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巢政〔2005〕27号)规定征收。
2、集体出资部分,由市国土资源局在支付土地补偿费时,按集体所得土地补偿费的30%代扣集体出资参保资金,及时缴入市财政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统筹资金专户。
3、个人出资部分,由居巢区劳动保障局为符合条件的参保对象办理参保手续时,向其发放个人缴费通知单。个人愿意出资缴费的,由居巢区劳动保障局为其建立个人帐户,资金及时缴入市财政个人帐户资金专户。
4、备用金的提取,由市财政局按3-5%的比例每年从土地出让金收入中提取,划入备用金专户。
5、利息收入,由市财政局按统筹资金财政专户、个人帐户资金财政专户和备用金财政专户分别计入,并通知居巢区劳动保障局,将个人帐户利息计入个人名下。
(四)养老保险金待遇发放
1、居巢区劳动保障局设立养老保险金支出专户,通过金融机构将养老保险金社会化发放给个人,确保养老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