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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实施省管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实施省管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
(豫建建〔2007〕65号)


各有关单位:

  为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豫政〔2004〕27号)精神,经研究,在省管建设项目中实施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省管建设项目是指在省建设厅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建设项目。凡属省管建设项目在工程开工前,参与的建筑企业和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都必须存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二、每项建设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按下列规定存储:

  1.工程建设项目在3亿元以下(含3亿)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分别按工程中标价的0.75%存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工程建设项目在3亿元以上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分别按工程中标价的0.5%存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2.建设项目在招投标结束后,建设单位和中标施工企业应在10日内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足额存入省直管建设工程项目办公室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用账户,并凭存款证明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

  3.所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由省直管建设工程项目办公室按工程项目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4.对近三年无拖欠记录的建筑施工企业,省直管建设工程项目办公室在留取一定数额的应急资金后,将视情况提前返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留取的应急资金数额为50万元。

  三、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单位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存款凭证;

  2.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存款凭证;

  3.建设单位承诺(书):如出现拖欠工程款致使建筑施工企业无法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时,可由省直管建设工程项目办公室从其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中先予以划支;

  4.施工企业承诺(书):如在建设项目实施中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可由省直管建设工程项目办公室从其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中予以划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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