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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政府关于建立城乡一体社会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

  (十三)救助内容和救助标准的调整
  市政府根据国家政策、物价指数和居民生活水平的变化,适时调整救助内容和救助标准。
  五、保障措施
  为了切实建立、完善和实施上述救助制度,努力实现到2010年在全市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城乡一体社会救助体系的目标,必须上下一心、群策群力,为救助工作提供强有力保障。
  (一)健全组织体系
  要建立健全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和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成立鄂州市建立城乡一体社会救助体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全市社会救助体系运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民政、发改、劳动、教育、卫生、扶贫、建设、税务、司法、财政、审计等部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民政部门负责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管理、指导监督工作;及时准确掌握城乡群众困难状况,了解城乡贫困群众救助需求,协调相关部门落实救助措施,并对困难群众建档建卡,规范管理;具体承担城乡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大病医疗救助、农村特困群众住房保障和部分特困对象的教育救助等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城乡社会救助扶持项目的确定,优先扶持贫困群众发展生产、脱贫及危房改造项目。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落实城乡特困群众就业援助政策和提供就业再就业服务,积极帮助困难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
  教育部门负责特困学生救助政策实施及指导服务,落实“两免一补”优惠政策,避免学生因贫失学。
  卫生部门负责推进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开展惠民医疗保险服务和社区卫生服务。
  扶贫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具体指导全市扶贫开发和老区建设工作。
  建设部门负责城镇特困群众住房救助政策的实施,并对农村贫困群众建房和灾民倒塌房屋恢复给予政策优惠。
  税务部门负责落实城乡贫困群众税收减免政策。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向贫困群众提供法律援助。
  财政部门负责城乡社会救助经费的筹集、协调和监管。
  审计部门负责城乡社会救助经费的监管和审计。
  各部门应当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健全社会救助体系。
  (二)完善运行机制
  1、严格属地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建立救助对象申请,服务站(社区、村组)受理、初审、上报,乡镇审核,区、街道办事处职能部门审查,市级职能部门审批的工作运行机制,确保救助工作统一、高效、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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