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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政府关于建立城乡一体社会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

  3、救助部门
  市农业局。
  (九)灾害救助
  1、救助对象
  (1)因自然灾害需紧急救助的困难对象;
  (2)因重大意外事故需紧急救助的困难对象。
  2、救助内容
  (1)及时转移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生命安全。
  (2)落实救助资金,安排好灾民基本生活。通过借住公房和搭建帐篷(包括简易棚)等方式确保被转移群众有临时住所,做好临时安置点的治安防范工作;按不低于每人每天1斤粮食、2斤蔬菜、每月1.5斤食用油的标准保障其基本生活;为缺少衣被的灾民提供衣被,做好防寒保暖工作;保证灾民有干净的饮用水;保证有伤病的灾民得到及时的医疗救治,并做好灾后疫情的防治工作。
  3、救助部门
  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必要时,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十)法律援助
  1、救助对象
  农民工、特困职工、重点优抚对象、特困家庭等弱势群体,残疾人、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
  2、救助内容
  (1)民事、行政方面: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给付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民事权益的。
  (2)刑事方面: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和自诉人,因经济困难而没有聘请辩护人或代理人的。
  (3)农民工因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申请法律援助的。
  3、救助部门
  市司法局。
  (十一)水、电、气等社会公用事业救助
  1、救助对象
  城镇低保户。
  2、救助内容
  水价补贴每户每月1元;每月50千瓦时以内的电量只承担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不再另行提价;每户每月免费提供2立方米天然气。
  3、救助部门
  市建委(市玉泉自来水公司)、市物价局(鄂州供电公司)、管道天然气供应商(鄂州安泰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十二)其他救助
  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从构建和谐鄂州的大局出发,主动做好流浪乞讨人员、城乡低保边缘人群以及其他困难对象的社会救助工作;工商、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贫困群众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广开创业门路;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对困难群众的走访慰问活动,特别是要解决困难群众节日期间的生活问题,并确保各类社会救助、救济资金及物资及时送到困难群众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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