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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政府关于建立城乡一体社会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

  (3)救助部门
  市房产管理局。
  (六)就业救助1
  1、救助对象
  持《再就业优惠证》A类、B类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即在2007年底之前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下岗失业两人以上的家庭及“零就业”家庭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的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力。
  2、救助内容
  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可到定点培训机构参加职业培训;经培训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向培训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市600元/人,区500元/人;参加3个月以上创业技能培训的,可享受一次性创业技能培训补贴,补贴标准:市1200元/人,区1000元/人。
  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下岗失业两人以上的家庭及“零就业”家庭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的人员,可享受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政策,享受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的岗位补贴。
  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可到定点培训机构参加职业培训;经培训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向培训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市600元/人,区500元/人;参加3个月以上创业技能培训的,可享受一次性创业技能培训补贴,补贴标准:市1200元/人,区1000元/人。
  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可到定点培训机构参加职业培训;经培训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向培训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市600元/人,区500元/人;参加3个月以上创业技能培训的,可享受一次性创业技能培训补贴,补贴标准:市1200元/人,区1000元/人。
  3、救助部门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七)就业救助2
  1、救助对象
  扶贫工作建档立卡的青壮年农民(16-45周岁);贫困户中的复员退伍士兵;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村的村干部和能带动贫困户脱贫的致富骨干。
  2、救助内容
  以救助对象就业前的职业教育和创业培训为重点,解决其在就业、创业中遇到的实际困难。补贴标准根据救助对象的培训专业、培训时间等因素确定,人均600元。
  3、救助部门
  市扶贫办。
  (八)就业救助3
  1、救助对象
  具有我市农村户口,16-45周岁的农村劳动力。
  2、救助内容
  大力实施“阳光工程”,对农村劳动力进行转移就业前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就业技能,促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补贴标准根据救助对象培训时间等因素确定,培训20-30天补贴123元/人,培训31-60天补贴300元/人,培训60天以上的补贴50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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