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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政府关于建立城乡一体社会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

  3、救助部门
  市教育局、市民政局。
  (五)住房救助
  1、城镇住房救助
  (1)救助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人均住房不足10平方米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
  (2)救助内容
  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以租金核减为辅。
  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现金补贴的救助方式。
  租金核减,是指按照市政府规定,产权单位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包括直管公房,下同)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的救助方式。
  (3)救助标准
  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方式享受住房保障待遇的对象,其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单位面积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确定。
  以租金核减保障方式享受住房保障待遇的对象,其租金核减标准由房屋产权单位按承租公有住房现行租金的50%执行。公有住房租金的核减部分暂由房屋产权单位负担。
  城镇“三无”人员没有住房的,不享受租赁住房补贴,一律由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实行集中供养。
  (4)救助部门
  市房产管理局、市民政局。
  2、农村住房救助
  (1)救助对象
  ①已享受农村低保并无住房或住草棚(包括因灾倒房)的低保户和经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鉴定确系居住危房的低保户。
  ②因灾倒房户。即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不能居住、或急需搬迁,且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
  农村低保户中的一类对象(即分散供养五保户)居住危房或无住房的,全部实行乡镇福利院集中供养。
  (2)救助方式
  根据救助对象住房实际状况,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采取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置换、租用等方式实施救助。
  (3)救助标准
  新建和改建住房的计算标准:1-2人户40平方米;3-5人户60平方米;6人及以上户80平方米。房屋全部为砖混或砖木结构平房。市政府对新建户按18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维修住房的,平均每户补贴4000元。
  (4)救助部门
  市民政局。
  3、经济适用房救助
  (1)救助对象
  具有本市城区户口;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人均全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00元;未购买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和未参与集资合作建房的中低收入家庭。
  (2)救助标准
  每套60平方米,不高于同地段商品房价格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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