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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政府关于建立城乡一体社会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

  ⑥对患重大疾病、医疗负担过大的城乡边缘困难群众给予临时医疗救助;
  ⑦对社会流浪乞讨人员中的急危重病人给予限量救助。
  (3)救助标准
  农村低保对象、“五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全部由医疗救助资金资助。
  医疗救助对象住院治疗时,在享受城镇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待遇后,个人实际承担部分按比例予以救助。年度累计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8000元(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不超过10000元)。
  身患重大慢性疾病且当年没有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医疗保险报销待遇的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标准为: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每年不超过600元,城乡二类低保对象不超过400元,其他救助对象不超过300元。定额救助一般以门诊(购药)卡形式发放,特殊情况也可发放现金。重大慢性疾病由民政、卫生部门共同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城乡低保边缘困难人群身患重大疾病,个人实际承担的医疗费用较高,可参照医疗救助对象的救助办法,每年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临时救助的标准一般不超过医疗救助对象医疗费的60%,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元。特殊情况确需超过标准的报市政府审批,但最高一般不超过5000元。
  流浪乞讨人员住院治疗按50%的标准予以救助,每人每次不超过800元,年度累计最高不超过2000元。
  (4)救助部门
  市民政局。
  (四)教育救助
  1、救助对象
  (1)农村(含农业三场)贫困家庭或低收入家庭子女;
  (2)城区低保家庭子女、孤儿;
  (3)市政府确认的其他特殊对象。
  2、救助内容
  (1)三区、葛店开发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免杂费标准为:小学85元/生/期,初中135元/生/期。
  (2)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免课本费标准为:小学35元/生/期,初中70元/生/期。
  (3)街道办事处义务教育阶段的农村户口学生和城区低保对象免杂费标准为:小学105元/生/期,初中170元/生/期。
  (4)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费标准为150-300元/生/年。
  (5)非义务教育阶段符合救助条件的学生,由就读学校从择校费中提取10%所建立的资助贫困学生资金中解决。
  (6)对考取省级重点高中的特困家庭子女,每人每年资助2000元生活费;对考取大学的困难家庭子女,每人一次性救助1000-3000元,特困家庭还可申请每月增发80-150元的生活救济金;对农村家庭的子女上职业中学的,每人每年给予1500元的生活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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