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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政府关于建立城乡一体社会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

  参保人员在惠民医院住院及市内市外转院转诊起付标准均为100元(对“三无人员”不设起付线);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支付住院和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助之和最高限额为20000元。
  参保人员在惠民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在享受减免优惠政策后,符合医疗保险住院规定的住院费用由统筹基金按60%报销。
  参保人员患癌症、肾移植抗排、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等3种特殊慢性病的,其门诊费用给予定额补助。定额补助标准为:癌症150元/月;肾移植抗排500元/月;肾功能衰竭透析600元/月。
  对参保人员实行定点对口转诊制度。转市中心医院的,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在享受减免优惠政策后,符合医疗保险住院规定的住院费用由统筹基金按50%报销;转省人民医院的,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医疗保险住院规定的住院费用由统筹基金按40%报销。
  (3)救助部门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1)救助对象
  户口在本市的农村居民以户为单位均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救助内容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因病住院治疗,可获得住院期间包括药费、床位费、手术费、材料费、处置费、输液费、输氧费、治疗抢救输血费、常规检查和常规治疗费用的补偿,住院治疗封顶线为20000元。具体救助内容及标准按照《鄂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3)救助部门
  市卫生局。
  3、贫困群众医疗救助
  (1)救助对象
  ①持本市《社会救助证》的城镇低保对象(含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低保对象(含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户”)等社会救助对象;
  ②本市特困优抚对象;
  ③城乡低保边缘群众;
  ④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特殊对象。
  (2)救助内容
  ①资助农村“五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②资助城市“三无”对象、城镇低保对象参加城镇低保对象医疗保险;
  ③城镇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惠民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部分再次按比例给予适当救助;
  ④对身患重大疾病且未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惠民医疗保险报销待遇的城市“三无”对象、城镇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给予定额救助;
  ⑤对城镇福利机构供养的城市“三无”人员、农村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给予常见病定量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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