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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政府关于建立城乡一体社会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

  (五)覆盖面广,不留空档。要将符合条件的城乡各类特困群众纳入救助体系的保障范围,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应助尽助、不留空档。
  四、救助体系
  (一)城镇低保
  1、救助对象
  在本市辖区内常住,持有城镇居民户口,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市政府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镇居民。
  2、救助标准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共同生活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口数×(城镇低保标准-共同生活的家庭月收入/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数)。城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185元,各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165元。
  3、救助部门
  市民政局。
  (二)农村低保
  1、救助对象
  在本市辖区内常住,持有农村居民户口,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市政府规定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包括: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或扶养人的农村居民(简称“三无”人员,即分散供养的五保户);
  (2)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且子女未成年的幼儿寡母家庭;
  (3)有女无儿户且女儿出嫁其家庭特别困难,没有赡养能力,独立生活的孤独老人;
  (4)家庭主要成员身患重病丧失基本劳动能力,且子女未成年的家庭;
  (5)无劳动能力或劳动能力低下的痴、呆、傻、盲等残疾人;
  (6)因灾祸等突发性事件致使家庭生活极度困难的家庭;
  (7)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其他农村居民。
  2、救助标准
  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70元,实行分类保障。即:一类对象(重点对象)全额享受人70元/月(孤儿每人100元/月);二类对象(特困对象)人平35-60元/月;三类对象(一般对象)人平15-30元/月。
  3、救助部门
  市民政局。
  (三)医疗救助
  1、惠民医疗保险
  (1)救助对象
  市民政部门确认的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对象。
  (2)救助内容
  参保人员在惠民医院及惠民医疗窗口就诊,享受“十免十减半”待遇。“十免”即免收门诊挂号费,门诊诊疗费,门、急诊留观诊查费,肌肉注射费,静脉输液费,住院诊疗费,住院空调费,血液一般检查费,尿液自动化分析费,大便常规检查费等费用;“十减半”即减半收取急诊观察床位费,住院床位费,住院护理费,X线透视费,心电图检查费,脑电图检查费,B超检查费,血电解质测定费,血葡萄糖测定费,肾功能检查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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