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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鄂州市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鄂州政发〔2007〕27号)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经2007年10月9日(2007年第22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月十一日

  鄂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体系,切实解决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68号)和《鄂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鄂州政发〔2000〕5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按照本办法参加医疗保险的对象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覆盖的低保对象。
  低保对象以家庭为单位整体参保。
  第三条 低保对象医疗保险,以保障住院和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为主,兼顾门诊医疗。
  第四条 低保对象参加医疗保险,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基本保障的原则;坚持缴费与待遇水平相挂钩;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建帐,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条 低保对象医疗保险基金年人均筹资标准为150元,其中: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00元,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0元,所在区、街道办事处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0元,市民政从医疗救助资金中每人每年补助20元。
  基金超支部分由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予以平衡。
  第六条 市劳动保障、财政、民政、卫生等部门负责做好低保对象医疗保险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市劳动保障部门是低保对象医疗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低保对象医疗保险政策的组织实施、业务经办和监督管理。
  (二)市财政部门负责建立低保对象医疗保险基金专户以及资金的筹集、划拨和管理。
  (三)市民政部门负责对低保对象进行资格确认,提供低保对象名单,组织集中办理低保对象参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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