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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
(三政〔2007〕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7年9月1日施行。为认真抓好《办法》的贯彻实施,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理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各级政府要认真理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起“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三个层次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由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具体管理。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进一步健全管理机构、明确管理人员、完善管理办法,依照工作职能和管理权限,切实履行好管理职责。
  二、严格遵循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原则
  各级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不断更新国有资产管理观念,改变国有资产管理方式,做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财务管理与资产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改革和完善预算管理,将资产配置、资产收益纳入预算管理。要严格规范资产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建立权责明确的管理制度,严禁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
  三、健全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按照《办法》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各个环节都要纳入规范管理。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根据管理职责,制定和完善资产管理各环节的管理制度。对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处置国有资产形成的收入要加强监督管理。
  四、进一步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权限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购置、处置,除《办法》明确规定外,按以下权限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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