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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十八)大力发展地方专(兼)职消防力量。各地要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2007年,各地要相应安排公益岗位,招聘具备相应素质的地方优秀青年从事防灭火工作。2008年底前,未设立公安消防站的区政府所在地和重点镇要建成政府专职消防队。要其他乡镇加强派出所治安联防消防队建设。要加强保安联防消防队伍建设,推进企业、社区保安“一队多职”。加强群众义务、志愿消防组织建设,机关、企事业单位从现在起都要建立义务消防队,到2010年底前城镇社区、农村村庄应建立群众义务消防队。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消防人员因执行灭火救援任务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解决医疗、工伤待遇和申报烈士等问题。
  七、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
  (十九)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制订并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计划,推动消防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设立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识。文化部门要广泛开展消防文艺下乡活动。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做好消防站对外开放工作。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要义务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消防知识和逃生自救常识,扩大消防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二十)加大消防培训教育力度。市行政学院要增设消防管理课程,提升政府领导和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各级各类学校要广泛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安全教育。中小学校通过《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教育,普及消防知识,强化消防意识;高等学校相关专业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有关课程;科技、司法、劳动等部门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科普、普法、就业培训内容。要加强对农民工等流动务工人员及老弱病残、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消防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
  (二十一)建立消防管理执业资格制度。从2007年起,公安、人事、劳动部门要建立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负责人、管理人、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的培训机制及相应执业资格认证制度,从根本上提高社会单位的消防管理水平。2007年底以前公众聚集场所、2008年以前易燃易爆场所、2010年以前社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必须是注册消防执业人员。
  (二十二)切实维护公民的消防安全权益。各地要采取措施保障公民对火灾危险的知情、监督、投诉、举报等权利,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受理并及时依法处理公民对火灾隐患、消防违法行为和破坏公共消防设施的投诉、举报;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和为公众服务的场所,要采取公告、广播、设置警示牌等方式告知公民火灾危险和自防自救方法。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要切实承担起依法维护相关人员消防安全权益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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