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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十一)加快消防装备建设。各地应制订具体的装备建设年度计划,加强消防车辆、个人防护装备、通信装备和消防监督检查装备的建设。
  (十二)加强公安消防站建设。根据《城市规划法》和《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调整城市消防站布局,加大对公安消防站的建设改造力度,2008年底前公安消防站达到国家标准。
  五、加强社区、农村消防工作,形成群防群治的良好氛围
  (十三)加强农村消防工作。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要牵头负责本乡镇消防安全工作。乡镇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消防监督管理,组建治安消防联防组织。村(居)民委员会要明确专人具体负责,开展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指导落实“村组联防”等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十四)推进城市社区消防建设。建立和完善“政府组织领导、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居民群众积极参与、社区自我管理教育、自我服务提高”的社区消防管理工作机制,做到社区消防工作组织、人员、责任、制度、设施、管理、宣传、检查、档案、考核“十到位”,坚持定期防火巡查,依托保安队伍组建保安联防消防队或志愿、义务消防队,提高社区防控火灾的能力。
  (十五)开展消防安全基层单位创建活动。2007年开展创建消防安全村、社区活动,2008年开展创建消防安全乡镇、街道办事处活动,促进消防基础建设,提高基层单位自防自救能力。
  六、加强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建设,提高灭火救援能力
  (十六)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部队应急抢险救援骨干作用。各地要加大公安消防部队应急救援装备、个人防护装备和队站、设施建设力度,保障公安消防部队完成应急救援任务,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部队应急抢险救援骨干作用。公安消防部队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承担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十七)充分发挥企事业专职消防队作用。要积极推动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发电厂、大型港口、专用仓库和储油、储气基地等大型企事业单位组建专职消防队。未经省级公安消防部门批准,企事业单位不得擅自撤销专职消防队。为充分发挥企事业专职消防队参与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作用,所属单位要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和有关规定,落实专职消防队的经费保障,配齐配足消防车辆、随车器材及个人防护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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