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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六)加大公共消防安全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将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和消防业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消防事业费供给的合理增长和按规定划拨;鼓励和提倡社会力量资助消防事业。各单位要把消防设施的配备、更新、维护保养、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等消防经费纳入本单位的年度预算,确保资金落实到位。
  三、预防和整治火灾隐患,确保公共消防安全
  (七)加强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凡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将消防审批作为行政许可前置条件的,项目审批部门在未获得消防审批意见前,均不得实施许可。进一步发挥保险在火灾防范和火灾风险管理方面的作用,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提高社会防范火灾的能力。
  (八)加大火灾隐患整治力度。在制订近期建设规划和城镇房屋拆迁计划时,要优先安排“城中村”、建筑密集区的拆迁、改造。要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对于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易燃易爆场所、“三合一”(人员住宿场所和加工生产、仓储、经营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未进行严格的防火分隔)场所、“城中村”以及其他重要场所的消防安全问题要进行重点整治,发现火灾隐患要依法督促改正。对封闭、堵塞、占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通道,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或者明知是假冒和伪劣产品仍购买和使用等违法行为,要依法实施消防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消防部门要依法督促有火灾隐患的单位及时整改并将情况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对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及时提请当地政府挂牌督促整改,当地政府应明确督办责任人和整改期限。下级政府要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对半年内尚未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及时报告上一级政府督办。
  四、加强基础建设,提高公共消防安全保障能力
  (九)制定、完善城乡消防规划。各级规划部门要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内容,对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城镇总体规划、乡镇建设规划,不予批准实施。已编制消防规划的,要及时组织修订、完善。在建设项目审批中要按消防规划的要求保留消防站规划用地。
  (十)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各地要严格实施城乡消防规划,建设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加快“城中村”和老城区的消防改造。2008年底前,老城区及重点镇的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基本达到国家标准;2010年底前,城市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消防车道堵塞等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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