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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

  四、切实加强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建立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制度。行政诉讼是法律赋予行政管理相对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止和制约行政权力滥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化解社会矛盾的法律监督制度。参加行政诉讼,执行生效判决,是行政机关的一项法定义务。各级行政首长要高度重视,积极出庭应诉。

  (一)以乡、镇人民政府和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由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行政首长确因特殊事由无法出庭的,由分管负责人出庭应诉。

  (二)以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为被告的一般行政诉讼案件,由分管负责人出庭应诉;重大复杂行政诉讼、集团诉讼行政案件由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因特殊事由无法出庭的,应当委托分管负责人出庭应诉。

  (三)以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委托机关行政首长和受委托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共同出庭应诉。

  (四)以市政府为被告的一般行政诉讼案件,由分管该项工作的副秘书长出庭应诉;重大复杂行政诉讼、集团行政诉讼案件,市长应当委托市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市长出庭应诉。

  为了提高行政诉讼的胜诉率,各地各部门在落实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的同时,应当委托法制机构精通法律的工作人员或法律顾问参加诉讼。

  五、建立行政机关与审判机关的联系制度。政府对行政执法的层级监督和法院对行政执法的司法监督关系密切,建立经常化、制度化的联系制度,有利于及时协商解决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赔偿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更好地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政府法制部门商请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同召集。联席会议每年一次,主要通报行政诉讼情况,剖析典型案件,分析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听取人民法院对行政执法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分管市政府法制工作的副市长和市政府秘书长及市政府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席联席会议。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应当编发会议纪要,各部门应当针对本单位在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抓好落实。

  (二)建立日常工作联系制度。市、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与各级人民法院建立经常性的工作联系制度,及时了解阶段性行政审判工作情况和已结行政案件的审理情况,向人民法院通报行政复议等政府法制工作情况和行政执法动态,搭建相互交流的平台,实现资源互通与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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