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具体行政行为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首长要按行政复议决定督促本机关按规定的期限落实;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督促落实。
二、推行行政复议听证审查制度。为了提高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质量,增强行政复议制度的公信力和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应将听证程序引入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过程。
(一)以市政府作为复议机关的重大行政复议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复议申请人不同意听证的外,一般均采用听证方式进行审理。
(二)以区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作为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涉及吊销许可证照、责令停产停业、实施较大数额罚款的,应当以听证方式进行审理,复议申请人不同意听证的除外;复议申请人对案件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当以听证方式进行审理。
(三)行政复议的听证依照《
湖北省行政复议听证规则》所规定的程序进行。法律、法规、规章对听证程序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听证应当做好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作为行政复议决定的重要依据。
三、完善行政复议案件的备案审查制度。复议案件实行备案审查是保证案件质量,提高办案水平的重要措施。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审结的复议案件向市政府报请备案。
(一)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应于复议案件审结之日起15日内,将案卷材料、复议机构审查意见书、行政复议决定等一并向市政府报备。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在接到报备单位的报备材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复议决定正确准予备案的,由市政府法制部门直接向报备单位进行备案回复;认为复议决定错误的,提出备案审查意见,报请分管市长审签后,送报备单位自行改正,报备单位应将改正情况及时向市政府进行反馈。
(二)垂直管理部门的复议案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报备。备案情况同时向市政府法制部门通报。
(三)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将行政复议案件的备案情况连同市政府办理的复议案件进行统计,并根据统计资料,对案件类别、审理结果、基本特点、存在的问题等进行综合分析,拟定分析报告,定期向市政府汇报,以便及时指导全市的行政复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