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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
(鄂州政发〔2006〕35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加强行政效能建设,增强政府公信力,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就加强我市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行政复议工作严格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度。行政复议作为行政机关加强层级监督、内部纠错和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有效实施行政救济的法律制度,是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行政首长作为第一责任人,应当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抓紧抓好。

  (一)以市、区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由政府法制部门具体承办。对于经审查拟撤销、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政府法制部门集体讨论提出审理意见,向分管市长、区长汇报,经分管市长、区长审核后,由市长、区长签发行政复议决定书;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市长、区长可主持召开市、区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后再签发行政复议决定书;对于拟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案件,按上述程序报分管市长、区长签发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的其他法律文书,由政府法制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发。

  (二)以市政府工作部门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由该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承办。法制工作机构经审查提出拟办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后提请召开局长(主任)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书由局长(主任)签发;行政复议的其他法律文书,由分管局长(主任)签发。

  (三)以市政府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市政府法制办具体承办。对于一般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答辨书由市政府法制办研究草拟后,报秘书长签发;重大行政复议案件的复议答辩书,由分管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

  (四)以区、乡镇政府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依上述程序,一般案件的复议答辨书由分管区、镇长签发,重大案件的复议答辨书由区、镇长签发。

  (五)以政府工作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该部门或组织的法制工作机构为案件的承办机构。承办机构在起草复议答辩书前,应先向分管局长(主任)汇报案件情况,征求其对案件的答辩意见。草拟的复议答辩书由该部门或组织的行政首长或主要负责人召集办公会集体讨论后,再行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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