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零星林木,按其目的树种造林密度及成活率标准折算成片林面积。
第三十二条 珍稀树种、古树名木一般应当在原生地妥善保护;确须移植的,由工程建设单位征得林木所有权人同意,并报相关部门审批后,在适宜的时令移植。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因乱采滥挖、乱砍滥伐乔灌木,乱占滥用林地,乱收滥购木材,乱捕滥猎野生动物致森林资源遭到破坏,公民有权举报,林业部门、森林公安机关应按法律规定查处。
(一)违反《
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规定,未取得林业主管部门《
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除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并处每平方米30元至50元罚款。
(二)违反《
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规定,未取得林业主管部门《
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批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限期拆除或没收在林地上新建的设施,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至20000元的罚款。
(三)违反《
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规定,未取得林业主管部门《
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而征占用林地的,或少批多占的,除责令其限期补办审核手续外,并处每平方米50元至100元的罚款。
(四)违反 《
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规定,需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林业用地管理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 林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林地资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