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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林业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六条 禁止毁林开垦、毁林采种和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以及过度修枝的毁林行为。

  在林地内或林区边缘500米内,禁止烧荒、烧草、野炊等野外用火危及森林资源安全的行为。因生产建设、勘测、科研等活动,确需在林地用火和爆破作业的,必须报区以上林业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七条 采伐、清除林木植被(含经济林、竹林、天然更新幼林),必须办理采伐证。申报资料齐全的,市林业局应依法在20日内办理完毕;其中因工程建设需要伐除林木的,5日内办理完毕。

第六章 林地的利用及补偿

  第二十八条 凡利用山体林地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少占林地,确须占压或毁坏的,必须征得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同意后,规划、国土部门才能受理相关行政许可或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

  第二十九条 林地的地类、林种、林龄、产材量、产值的确定,按征用、占用林地的初审权限,由持有林业调查设计专业资格的单位评估或鉴定。

  第三十条 因工程建设和林木影响工程设施的安全需要清除(含推、伐、挖、移)林木或砍除树梢的,工程建设(或管理)单位应自觉维护林木所有权人正当权益,并向林业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一)伐除(采挖)的树木,应妥善交给林权所有者处置,并给予补偿。

  (二)砍除树梢,按实际损失补偿。

  (三)用地单位须保留林木(含苗木),应按市场行情协商定价付款。不须保留的林木(含苗木),办理采伐证后,用地单位应按林木所有者指定地点归堆,交林木所有者处置。

  林木补偿、占用国有林地补偿具体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林业部门按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因工程建设和林木影响工程设施的安全,需要清除林木植被的面积,按以下方法据实测定:

  (一)线带状林木或安全通道面积,以线带长度乘宽度计;

  (二)块状林木植被,以林缘为边界整块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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