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单位、组织或个人的资格、身份证明;
(三)申请登记的林地、林木权属证明文件;
(四)林地、林木权属无争议,村(单位)林地林木权属宗地图明晰,与毗邻村(或单位)有权属界线协议和图纸。
第二十条 依照《
森林法》的规定核发的林权证书,是林地权属的法律凭证。林地所有者、使用者和林木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十一条 国有林业单位隶属关系及其范围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须报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国有林场的林地、林木产权发生变更,必须依法评估,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并报经省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国有林场周边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单位,有义务保护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的安全和完整。
第二十二条 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得擅自变更。林地权属发生变更,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林权证。
林地使用者相互调换其林地使用权,双方必须签订协议,并按规定办理变更林权登记。
第二十三条 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按照《
森林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理。
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林地上的林木,破坏有争议的林地及其地表乔木、灌木植被。
第五章 林地规划及生态保护
第二十四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林业发展目标,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城市规划区和城市发展控制区的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
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二十五条 鼓励利用废弃地复垦林地。
恢复矿产资源采区生态。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推进矿山生态植被恢复。矿产资源采区植树造林,由市林业局负责规划和技术指导,市环保、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督办,采矿业主负责林木营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