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尊重承包方的林业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4、执行林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林业基础设施建设;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1、依法享有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及其流转的权利,有权依法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有权享有林业政策给予林业经营者的相应待遇;
2、承包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双方商定的其他合法权利。
(二)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1、维持林地的林业用途,不得用于非林建设、采矿及毁林开垦;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不得给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的林地承包合同。
林地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林地的名称、坐落、面积、承包林地的用途;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承包期结束时林业资产的处置办法;
(六)违约责任及其执行的方式。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林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 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林地,承包方未及时有效造林而中止合同的除外。
承包期内,承包方不宜或无力继续承包的,应按承包意愿,允许其依法流转。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林地。
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继续承包。
第十三条 发包方将林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批准方可签订承包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