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模经营,阳光操作,村民决策,公平合理;
(二)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
林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四)承包方案报乡(镇)政府批准后,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五)签订承包合同。
第六条 林地承包应当以遵守法律、法规,保护林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为原则。林地承包应适度规模,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宜林地可以直接通过上述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林地使用权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摊股后,再实行规模经营承包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承包林地的,应当依法保护林业生态环境。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的林地用于非林建设。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集体林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承包方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林地承包使用权流转。
第八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林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可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农民集体所有的林地所有权。
第九条 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1、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林地;
2、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林地林木资源的行为;
3、承包方未及时有效植树造林时,发包方有中止合同的权利;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双方商定的其他合法权利。
(二)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1、维护承包方的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