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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林业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林业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州政发〔2007〕26号)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林业用地管理办法》经2007年9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月十一日

  鄂州市林业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业用地管理和保护,深化林权制度改革,促进林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湖北省林业管理办法》和《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林业用地简称为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竹林地,经济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退耕还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各级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以及国有林业单位经营范围内的其他用地。

  宜林地主要包括港渠路堤四旁地、洲(滩)地、无林木植被的山体区域(含荒山、坟山、矿山、柴山等)。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分别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林地实行统一管理和专业管理。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行政区域内林地的规划、保护、利用和建设,实行管理和监督。

  各级水利、交通、建设部门分别对长江干堤压浸台的防护林地、公路两侧的护路林地、风景区的风景林地、城市园林苗圃实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严禁乱占滥用和破坏林地。对侵占、破坏林地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及时查处。

第二章 集体林地承包

  第五条 林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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