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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促进在京物业服务及相关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促进在京物业服务及相关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建物〔2007〕764号 2007年8月8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262号令)、《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164号令)的规定,现就在京物业服务公司、拆迁、评估、房地产经纪、房地产开发、工程质量检测、室内环境检测、房地产测绘、建筑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为其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单位应为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满六个月以上的城镇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
  有条件的单位可以为进城务工人员或者实际工作不满六个月未签订合同的城镇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
  二、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应持单位法人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单位设立批准文件。
  单位录用职工,应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三、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由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两部分组成。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四、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总额除以12确定。
  工资总额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第1号)的规定计算。
  五、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在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待资金到账后,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相应资金分配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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